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六)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在趙延東的調查中,還有一個比較有意思的發現,那就是,“39%的博士生認為學術不端‘值得同情’,23%的人表示‘可以原諒”’。 “博士生對周圍學術不端行為的感知和認識是影響他們對學術不端態度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博士生越是感覺周邊環境中學術不端行為比較普遍,就越可能對學術不端行為持同情和原諒的態度。